教学仪器借用制度
 
 
  凡实验室保管的教学仪器(实验器材、录音机、地球仪、挂图、教具等设备及器材)需移出实验室或借用时,应严格按本制度执行。

1、任课教师因教学需要的仪器、材料等物品,由教师本人到实验室办理借用手续,在借用仪器时要仔细检查和了解仪器的完好程度。使用完毕由教师本人将所借用的物品送还实验室,由实验员检查验收后,注销借用续。

2、实验室要有仪器借还登记册(分短期借还和长期借还登记册),内容包括借还的时间、仪器数量、仪器完情况,借用时领取人要签字,归还时实验员要登记。

3、校内有关部门或人员因非教学需要借用仪器,应由教务主任批准签字后,才能办理借用手续。

4、非教育单位不得借用。兄弟学校之间因教学急需借用仪器时需经主管校长批准签字后,才能办理借用手续。

5、教学仪器借后应及时归还,每学期末必须将仪器全部交回实验室,对到期不还者,由仪器保管者负责追回。教师请长假或调出需本人及时办理送还手续。

6、归还的仪器如有损坏现象,借用人要说明原因,能够修理的待修好后再办理交还手续,不能修理的,待查明原因,按有关规定处理后再办交还手续并注明处理意见。

7、对不合理的借用,实验员有权拒借,以保证实验教学的正常进行。对不按规定执行、非正常损坏、丢失者,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、赔偿或处罚。

8、下列仪器、设备不准借用:(1)实验室用于维修仪器用的仪器、仪表、工具等(2)学生分组实验用的仪器(3)消耗性材料及易碎仪器等。

9、本制度从公布之日执行。